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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王某。被告戴某。委托代理人高永银,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军人民陪审员  何灿芬人民陪审员  江战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