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王某。被告戴某。委托代理人高永银,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军人民陪审员 何灿芬人民陪审员 江战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