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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敖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敖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303号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新城小区。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经理。被告敖军,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敖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敖军已交纳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