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行初字第0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朱立峰与新疆霍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峰,新疆霍城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舒行初字第00046-2号原告:朱立峰,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余倩文,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丹丹,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疆霍城县公安局,住所地新疆霍城县。法定代表人:高俊青,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继峰,霍城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袁磊,霍城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峰诉被告新疆霍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圣海审 判 员 王先明人民陪审员 王小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