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340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4年12月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罗某某,女,生于1986年2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贺 先人民陪审员 汤晓龙人民陪审员 谷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喻其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