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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340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4年12月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罗某某,女,生于1986年2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贺 先人民陪审员  汤晓龙人民陪审员  谷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喻其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