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3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1)建德市惠民担保有限公司与建德市盛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赖群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惠民担保有限公司,建德市盛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赖群,赖雪龙,建德市思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新年,阮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715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惠民担保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143号三层。法定代表人章建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建德市盛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下涯镇下涯村。法定代表人赖群。被执行人赖群(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3********),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赖雪龙(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59********),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建德市思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杨村桥镇绪塘村。法定代表人陈新年。被执行人陈新年(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3********),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阮美云(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6********),女,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惠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盛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赖群、赖雪龙、建德市思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计人民币841209.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惠民担保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8日依据(2015)杭建商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1月18日以(2015)杭建执民字第3341号立案执行,本案属重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惠民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忠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