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文枝申请执行姚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枝,姚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文枝,女,1940年2月25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姚志国,男,1978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文枝申请执行姚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26,504.8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1.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已给付执行款3,000.00元,余款在本次执行期限内难以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2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一平审判员 张志德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爱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