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陈X与袁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030号原告陈某。被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云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