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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终226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5日、2015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辽020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梁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某撤回上诉。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刑初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裘  春  华审判员 何  晶  晶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丽倩(代)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