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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公司、沈卫国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公司,沈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7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公司被执行人沈卫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盐沈民初字第0070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沈卫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卫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卫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沈卫国(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8#钞的存款人民币58256.8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林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