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菏泽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定陶县气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陶县气象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18号原告:菏泽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菏泽市牡丹区丹阳路961号。法定代表人:杨国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现军,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定陶县气象局,地址:定陶县城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刘瑞莲,局长。委托代理人:高艳伦,该单位副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宝生,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菏泽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定陶县气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前自愿撤回起诉,且被告无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定陶县气象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菏泽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海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