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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东红与华国权、郭彩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红,华国权,郭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907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红。被执行人华国权。被执行人郭彩英。原告王东红与被告华国权、郭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华国权、郭彩英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红未实现债权1939229.23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华国权、郭彩英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190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楼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