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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车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车某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400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卜某某,泾阳县司法局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车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胡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朱晓强代理审判员  安 洁人民陪审员  汪兴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旭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