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车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车某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400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卜某某,泾阳县司法局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车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胡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朱晓强代理审判员 安 洁人民陪审员 汪兴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旭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