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特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186号申请人张某甲申请人张某乙申请人张某丙。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1日经青岛市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1、坐落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户房屋(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XX号)由申请人张某丙继承所有。2、坐落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房屋(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XX号)由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按份共有,其中申请人张某乙占33%、申请人张某甲占33%、申请人张某丙占34%。经查,被继承人张某(于年月日死亡)与被继承人潘某某(于20xx年x月xx日死亡)生育三个子女,即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被继承人张某的父亲张某某于19xx年x月xx日死亡、母亲张某某于19xx年x月x日死亡;被继承人潘某某的母亲荆某某于19xx年6月12日死亡,父亲潘某某于19xx年前后去世。被继承人张某名下有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户房屋(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XX号)一处,被继承人潘某某名下有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房屋(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XX号)一处。经询问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均称再无其他继承人,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1日经青岛市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