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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民初字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字242号原告吴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行为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