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1民初字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字242号原告吴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行为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