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550号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孙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金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