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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青岛平航工贸有限公司与张红霞、霍延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平航工贸有限公司,张红霞,霍延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010号原告青岛平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管传军,经理。被告张红霞,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霍延昌,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平航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霞、霍延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平航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青岛平航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梦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