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韩先锋与马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先锋,马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140号原告韩先锋,男,生于1974年10月29日,汉族。被告马贺,男,生于1992年10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卫强,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8层。负责人李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石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叶琛,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先锋与被告马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马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先锋撤回对被告马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先锋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