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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田长江与杨润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长江,杨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田长江,务农。被执行人杨润平,务农。田长江与杨润平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9)建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润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长江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润平给付所欠货款人民币5200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润平尚在服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田长江书面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润平尚在服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田长江书面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建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华书审判员  冉茂军审判员  黄光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