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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4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钟某满与张某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满,张某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4民初189号原告钟某满,男,瑶族,居民。被告张某汉,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满诉被告张某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满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对本案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之前,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因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钟某满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胡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琼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