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孙美玉与魏莉、管泽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玉,魏莉,管泽增,贾玉青,姚兰合,张素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民初494号原告:孙美玉,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城关镇火神庙街**号,身份证号码:4109281957********。委托代理人:于楠,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莉,女,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京开大道***号院,身份证号:410901198306050827.被告:管泽增,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户*组,身份证号:4109011981********。被告:贾玉青,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濮阳市华龙区王助乡卫生院职工,身份证号:410927197807131026.被告:姚兰合,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濮阳市华龙区王助乡施屯村,身份证号:4109011961********。被告:张素玲,濮阳市华龙区王助乡卫生院职工。原告孙美玉诉被告魏莉、管泽增、贾玉青、姚兰合、张素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美玉申请撤回对被告管泽增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孙美玉,被告魏莉、贾玉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兰合、张素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美玉诉称:2014年10月31日,被告魏莉、管泽增以被告贾玉青、姚兰合、张素玲为担保人自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期限为12个月,同时约定期内月利息19.8‰,逾期利息20.16‰。借款到期后,本金60000元及利息拒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2015年8月16日以后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魏莉辩称:贷款还剩60000元,利息还到2015年8月16日,我争取一个月还清。被告贾玉青:谁借款,谁还吧,让魏莉尽快还。被告姚兰合、张素玲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被告魏莉与原告孙美玉签定担保借款合同书,借款100000元,到期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被告贾玉青、姚兰合、张素玲对100000元债务以全部家产和工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内月利率19.8‰,逾期或挪用按利息20.16‰计算,被告魏莉、贾玉青、姚兰合、张素玲均在合同上签了字。2014年10月31日被告魏莉、管泽增收到款100000元后即在借款付出凭证上签了字,并签下还款承诺函,承诺按月付息,到期结清借款本息。后付利息至2015年8月16日,剩余本金60000元及利息拒付,原告即诉至我院。本院认为:原告孙美玉与被告魏莉间的借款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孙美玉完成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魏莉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即返还借款、支付利息,被告魏莉未履行合同义务,酿成纠纷,被告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贾玉青、姚兰合、张素玲作为被告魏莉的借款连带担保人,被告魏莉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贾玉青、姚兰合、张素玲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贾玉青、姚兰合、张素玲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莉追偿。本案被告姚兰合、张素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不举证、质证的不利后果。对于原、被告约定逾期月利率为20.16‰,超过规定的年利率24%,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魏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美玉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按月利率19.8‰计算;2015年10月3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贾玉青、姚兰合、张素玲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7元,由被告魏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审判长 关胜真审判员 刘兴华审判员 王宏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