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3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晚明与钟玉春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晚明,钟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李晚明。被执行人钟玉春。申请执行人李晚明与被执行人钟玉春买卖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七民初字第10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玉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晚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晚明与被执行人钟玉春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103执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金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