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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龙江与王启龙、陈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王启龙,陈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18号原告:龙江,农民。被告:王启龙,农民。被告:陈铭,农民。原告龙江与被告王启龙、陈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龙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江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后525元,由原告龙江负担。审 判 长  毛亚琼人民陪审员  胡传康人民陪审员  胡积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雅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