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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李小玲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李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6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郫筒镇东大街76号。法定代表人许军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小玲,女,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09)成证内经字第75054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李小玲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李小玲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人民币105711.16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李小玲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  王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