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048号原告刘某甲,女,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乙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