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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048号原告刘某甲,女,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乙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