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志勇与刘启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勇,刘启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622号原告张志勇,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刘启杰,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勇诉被告刘启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限期缴纳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璐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