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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志勇与刘启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勇,刘启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622号原告张志勇,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刘启杰,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勇诉被告刘启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限期缴纳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璐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