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吴仙花与杨毓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仙花,杨毓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开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129号原告吴仙花。被告杨毓龙。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08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徐代学。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开阳县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开州大道云开商业中心。法定代表人:仁锋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仙花与被告杨毓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开阳县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吴仙花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仙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仙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羿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江伊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