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兰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商业银行北郊支行、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商业银行北郊支行,李静,褚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兰执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商业银行北郊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负责人刘西岭,行长。被执行人李静,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褚延平,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商业银行北郊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静、褚延平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兰商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帐号:81×××31,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红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