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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贾金波诉被告李珍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金波,李珍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2民初1015号原告贾金波,男,1987年10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田金洲,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珍,女,1987年10月2日生。原告贾金波诉被告李珍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金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金洲,被告李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5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12月18日生育长子贾廷全,于2010年7月15日生育长女贾廷雯。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琐事吵架生气甚至打架。每次生气后,被告总是不辞而别离家出走,一年半载联系不上。被告对家庭和丈夫没有尽到自己做母亲的责任和做妻子的义务。为此,特具文诉至贵院,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被告非婚生长子贾廷全、长女贾廷雯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用。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贾金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2、户籍证明。3、证人朱连奇、尹长江、贾振海到庭作证的证言。被告李珍辩称:原告经常对被告实施家暴,这样的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要求抚养小孩,并由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李珍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被告的身份证。原告及家人殴打被告致伤照片。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识后并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于2012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贾廷全,于2010年7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贾廷雯。现双方出现矛盾,已分居生活。原告贾金波于2016年3月23日诉至本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一、原被告非婚生长子贾廷全、长女贾廷雯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用。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所生育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告要求抚养同居期间所生育子女,从有利于今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原被告所生育的儿子贾廷全,应继续随原告生活为宜,原被告所生育的女儿贾廷雯随被告李珍生活为宜,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均享有探视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贾金波与被告李珍非婚生儿子贾廷全由原告贾金波抚养,原告贾金波与被告李珍非婚生女儿贾廷雯由被告李珍抚养,原被告双方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双方均享有探视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金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天祥审 判 员  贾建锋人民陪审员  闫 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翟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