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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赵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伟,赵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728号原告:王建伟,市民。被告:赵舒,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伟与被告赵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伟负担。审判员  李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