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赵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伟,赵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728号原告:王建伟,市民。被告:赵舒,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伟与被告赵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伟负担。审判员 李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