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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终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仁学、李仁友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仁学,李仁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322号原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仁学。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在义乌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仁友,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5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在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仁学、李仁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浙078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仁学、李仁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5年11月4日2时许,被告人李仁学、李仁友至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502号金小辣饭店,李仁学用万能钥匙将门打开后,两人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盛某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2400元人民币、苹果5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850元)、高仿苹果6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800元)。后被告人李仁学、李仁友将苹果5手机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给他人,高仿苹果6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2、2015年11月22日1时许,被告人李仁学至义乌市江东街道龚大塘一区39栋1单元1楼小屋石板烤肉店,趁店内无人,用万能钥匙将门打开,窃得被害人王某放于店内的锤子牌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900元)和vizio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700元)。后被告人李仁学将vizio笔记本电脑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给他人。现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3、2015年11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李仁学、李仁友至义乌市稠城街道绣湖住宅区73幢101号名仕馆,趁店内无人,李仁学用万能钥匙将门打开,两人窃得店内衣服10件(价值人民币2555元)、牛仔裤2条(价值人民币240元)及现金5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李仁学、李仁友将衣服和裤子销赃给路人,获利1200元人民币。4、2015年11月28日1时许,被告人李仁学、李仁友至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625号韩国料理店,李仁学用万能钥匙将门打开并在外望风,李仁友进入店内窃得10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李仁友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仁学。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仁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李仁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李仁学、李仁友上诉均称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有被害人盛某、王某、陈某、蔡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立功表现认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原审被告人李仁学、李仁友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且能相互印证,应予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仁学、李仁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两原审被告人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李仁友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原审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两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江审 判 员  唐骥代理审判员  宋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