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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焦锁庭、梁树庭与王喜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喜来,焦锁庭,梁树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终1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喜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锁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树庭。委托代理人:袛俊生,井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王喜来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5)井民一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的事实焦锁庭与梁树庭合伙承包经营李家庄砖厂到2012年底,焦锁庭、梁树庭解除了合伙关系,之后由焦锁庭一人经营。焦锁庭、梁树庭在解除合伙关系时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现金等进行了清算,并由当时在该砖厂任会计的黄德润制作了“李家庄砖厂2012年度12月底账目户头金额结余表”和“往来户头欠厂金额”两张表,该表载明王喜来在2012年12月底前共欠砖款230066元,2013年1月份又在焦锁庭处拉砖计款68964元,共计299030元。2015年7月2日,当时砖厂会计黄德润出具了“我叫黄德润,男,1944年生,身份证号××。2012年1月至2013年初,我在李家庄砖厂任会计。聘用我的是焦锁庭、梁树庭两人,焦锁庭和梁树庭为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砖厂。在此时间我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造表,如李家庄砖厂2012年12月帐目户头金额结余表和2013年2月23日的往来户头欠厂金额两份表是我亲手造的。该两份表中,显示王喜来在2012年12月底欠厂款230066元,大写贰拾叁万零陆拾陆元整,并在2013年1月份又拉走红砖折款68964元,大写陆万捌仟玖佰陆拾肆元整,共计299030元,大写贰拾玖万玖仟零叁拾元整。以上欠款数字属实”的证明,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和井陉县医院的检查报告单,因身体不适黄德润不能出庭作证。之后王喜来陆续偿还焦锁庭、梁树庭部分欠款后,给焦锁庭、梁树庭出具了欠条。2014年1月20日焦锁庭和其弟焦双庭持欠款条到良河东村桥头王喜来销售水泥的办公室向王喜来索要欠款时,王喜来将欠条烧毁。后焦锁庭、梁树庭拨打110,井陉县公安局微水公安分局民警梁利军、高捷出警,并提供了当时出警情况的执法记录仪记载的视频,之后两位民警对王喜来单独进行询问,于2014年2月24日出具了“2014年1月20日14时30分许,我分局接110指令:在井陉县微水镇良河东村桥头有人生气。经出警了解,焦双庭(身份证号××,井陉县南障城镇北障城村人,现住井陉县微水镇微水村)到井陉县微水镇良河东村桥头王喜来(身份证号××,井陉县微水镇良河东村,现住本村)厂子办公室要欠账,因欠条是王喜来打给梁树庭(井陉县微水镇长岗村人)的,王喜来拒绝给焦双庭欠款并将欠款条用打火机烧毁,王喜来承认欠梁树庭十万九千元,并且已经给了焦双庭哥哥焦锁庭四千元,并拒绝重新给焦双庭写新的欠条”的证明,并加盖了井陉县公安局微水公安分局的公章。庭审时,焦锁庭、梁树庭称,在王喜来给焦锁庭、梁树庭出具109000元的欠条后,曾又向梁树庭还款10000元,向焦锁庭、梁树庭还款4000元,余欠95000元未付。现焦锁庭、梁树庭要求王喜来给付剩余砖款95000元及其利息。对烧欠条的事实,王喜来认可。对双方发生业务的金额王喜来不认可,并称其至2013年2月共欠焦锁庭、梁树庭砖款120000元,在2013年分六次已经还清该款,提供了梁树庭于2013年6月22日出具的“今支良都王喜来砖款20000元,贰万元整”的收条、焦锁庭于2013年7月16日出具的“今支到王喜来砖款30000元,叁万元整”的支款条、焦锁庭于4月25日出具的“今收到王喜来砖款1.5万元(壹万伍仟元整)”的收条、焦锁庭于5月3日出具的“今收到王喜来砖款1.5万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收条、焦锁庭于5月3日出具的“今收到王喜来砖款2万元(贰万元整)”的收条、焦锁庭于8月31日出具的“今收到王喜来砖款2万元,贰万元整”等6张收条,上述收条共计120000元。对此焦锁庭、梁树庭认为,王喜来所持收条并不是双方的全部业务往来条,其所持收条也不能对抗王喜来出具的欠款条。一审裁判的理由与结果债务应当清偿。王喜来所持120000元的收条,发生在烧毁焦锁庭、梁树庭所持的欠款条之前,不能证实是焦锁庭、梁树庭与王喜来之间发生的砖款总额,也不能证实其在烧毁欠款条时已将所欠焦锁庭、梁树庭的砖款全部付清。王喜来烧毁焦锁庭、梁树庭所持欠条的行为属恶意赖账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更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焦锁庭、梁树庭提供的李家庄砖厂2012年度12月底账目户头金额结余表、往来户头欠厂金额表、黄德润出具的证明可证实在焦锁庭、梁树庭共同经营李家庄砖厂期间截止2012年12月底王喜来共欠焦锁庭、梁树庭砖款230066元,2013年1月份焦锁庭自己经营期间王喜来又拉走红砖折款68964元,共计299030元。王喜来除给付焦锁庭、梁树庭部分砖款外,余欠砖款给梁树庭出具了欠条。现王喜来在焦锁庭、梁树庭持欠条向其催要欠款时,将该欠条故意烧毁,且王喜来也未提供其烧毁欠条之后,又向焦锁庭、梁树庭付款的证据,根据焦锁庭、梁树庭主张的数额,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记载的视频可以确定王喜来在烧毁欠条时尚欠焦锁庭、梁树庭砖款95000元的事实,王喜来在焦锁庭、梁树庭主张该欠款时应当即清偿。焦锁庭、梁树庭关于2014年1月20日即烧毁欠款之日之后利息的主张,符合相关规定,予以支持。遂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王喜来偿付给焦锁庭、梁树庭9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焦锁庭、梁树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王喜来负担。王喜来上诉的理由与请求截至2013年2月1日,共欠砖款120000元,并出具欠条。之后分6此归还砖款12万元,因没有收回欠条,焦锁庭、梁树庭就向王喜来出具收条。欠条与收条相抵后,已经不欠焦锁庭、梁树庭砖款。焦锁庭于2014年1月焦锁庭又向王喜来索要欠款,由此发生争吵,因非常生气,就把欠条烧毁了。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焦锁庭、梁树庭的诉讼请求。二审争议的焦点王喜来是否应当给付焦锁庭、梁树庭砖款95000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查明的事实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裁判的理由与结果首先,王喜来于2014年1月20日在焦锁庭出示欠条向其主张权利时将欠条烧毁的不当行为导致焦锁庭、梁树庭的债权数额不明,应当推定焦锁庭、梁树庭的主张成立;其次,1、时任砖厂会计的黄德润出具证明“截止2013年1月底王喜来共计欠焦锁庭、梁树庭砖款299030元。”并提供了原始记载凭证“李家庄砖厂2012年度12月底账目户头金额结余表”和“往来户头欠厂金额”该述证据能够证明扣除王喜来主张已归还120000元外仍欠欠焦锁庭、梁树庭砖款的事实;2、井陉县公安局微水公安分局出具证明“王喜来承认欠梁树庭十万九千元,并且已给了焦双庭哥哥焦锁庭四千元,并拒绝重新给焦双庭写新的欠条。”上述证据相佐证可以证实王喜来仍欠焦锁庭、梁树庭砖款95000元(109000元-焦锁庭、梁树庭认可已归还的14000元)。综上,王喜来主张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王喜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牛跃东审判员  李坤华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秀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