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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8刑初5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住深圳市盐田区,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泉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8月29日8时许,被害人李某乙与张某甲在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附近因之前车辆买卖款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和张某乙见状帮助张某甲,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当中,被害人李某乙挣脱张某等人,从自己的车内拿出一把铁锤,但是马上被张某乙夺走,张某乙用身体阻挡李某乙打人,被告人张某对李某乙拳打脚踢,致被害人李某乙受伤,同时张某甲的膝盖也在双方的打斗中受伤。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乙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张某甲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赔偿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1000元,被害人李某乙对被告人张某出具谅解书。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的身份信息,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李某乙出具的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取保候审相关材料,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甲、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辩解,公(盐)鉴(法临)字(2015)0829、0845号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被告人张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因身体遭受伤害所受到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良好,主观恶性较小等情况,决定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凯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