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执第810、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湖北信诚和工贸有限公司、淮南市铜鑫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朱建国、王凤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01执第810、811号湖北信诚和工贸有限公司、淮南市铜鑫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朱建国、王凤桂:你们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63、004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本金合计人民币40620503.2元及其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罚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合计299866元及保全费10000元;四、承担执行费用。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鹤楼支行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202016029200161720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本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6号邮编:430024联系人:王法官严法官联系电话:65686380656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