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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浙江茂诠机械有限公司与温岭市科盟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茂诠机械有限公司,温岭市科盟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482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茂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经济开发区曙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振亮。委托代理人:钟辉,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温岭市科盟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南泉一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建国。委托代理人:江君彬,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茂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温岭市科盟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茂诠机械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温岭市科盟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均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茂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温岭市科盟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浙江茂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3050元,由反诉原告温岭市科盟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永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