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原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3民初921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原某,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王某与被告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丽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2年秋天,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月31日登记结婚。1994年12月8日生一女孩原某甲,现已成年。自结婚后,因为被告赌博、喝酒等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动手打我,由其是近四、五年来,动手的次数越来越多,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无财产纠纷,诉讼费用依法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有夸大的地方,我没有家庭暴力,感情也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秋天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1月31日在原西由镇政府登记结婚。1994年12月8日生一女原某甲。原告主张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一个月就开始闹矛盾,感情一直不好,且被告有家庭暴力、酗酒、赌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共同生活的必要了。被告不认可,称他并没有家庭暴力,亦不赌博,双方婚前、婚后感情都可以,只是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主张自2016年3月3日起诉后就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被告无异议。原告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及被告有家庭暴力、酗酒、赌博的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婚姻家庭系属不易,夫妻之间因琐事发生矛盾亦属正常,双方应该相互包容,互敬互爱,共同维系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虽然分居但分居时间较短,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张被告有家庭暴力、酗酒、赌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于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瑞萍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原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