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某诉何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23民初640号原告李某,女。被告何某,男4。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沈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何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被告性格暴躁,家庭暴力严重,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何某辩称: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原告有外遇,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则两子女必须由我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于200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定婚,双方于2008年3月3日在平昌县岳家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9月17日生育子何某甲,现在平昌县江口二小读书,2012年8月2日生育女何某乙,现在江口镇小天娇幼儿园读书。2012年10月,购买二手小轿车一辆。2015年9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外出到成都市务工。2016年3月,原告李某诉讼来院,请求与被告何某离婚,并要求具体抚养婚生女何某乙。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于2008年3月3日登记结婚以来,已生育两子女,足以证明原、被告已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之间虽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原告李某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只要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原告李某诉请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