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王桂环与牟忠业、李凤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环,牟忠业,李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王桂环,女,1955年4月25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牟忠业,女,1954年10月27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李风林,男,1954年1月14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桂环被执行人牟忠业、李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融机构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军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