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珲民一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诉万发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万发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899号原告: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珲春市春化镇。负责人:姜艳波,村主任。被告:万发栋,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万发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晶审判员  XX审判员  程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