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1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袁懿与曹正杰、曹华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懿,曹正杰,曹华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001-29号原告:袁懿,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曹正杰,男,住河南省获嘉县。被告:曹华颖,女,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本院受理原告袁懿诉被告曹正杰、曹华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曹华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被告地所在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范畴,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该案不动产所在地在安徽省蒙城县,故蒙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曹华颖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