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贾伟、黄庆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贾伟,黄庆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1134号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20465-2),住所地:邵武市恒江豪园3栋103室。负责人:林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峰,男,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员工,住邵武市。被告:贾伟,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邵武市。被告:黄庆红,女,1978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被告贾伟、黄庆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雪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丽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