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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民终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史秀萍与王群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秀萍,王群雁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6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秀萍,女,1970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调兵山市。委托代理人:孙忠林,调兵山市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群雁,男,1970年5月24日生,汉族,现住调兵山市。委托代理人:姜军治,调兵山市励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史秀萍因与被上诉人王群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5)调民二初字第00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国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小莹主审本案,审判员姜福田参加评议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裁定查明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原审裁定理由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一致,致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关系不清,原审法院应调取农村土地台账,结合土地流转协议,综合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而作出裁判。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调兵山人民法院(2015)调民二初字第0038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调兵山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史秀萍。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姜福田代理审判员  李小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