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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怀远县锦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胡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锦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亚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441号原告:怀远县锦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高新区天河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李方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春田,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亚军。委托代理人:张朝徐,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锦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远县锦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远县锦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怀远县锦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2元,减半收取1881元,由原告怀远县锦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