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杨连成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杨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4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被执行人杨连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瓯商初字第0107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连成(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连成(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连成(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连成(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3的存款人民币4567049.4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淑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