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2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2016)宁0323执115号闫生贵与郭仁、姚莲、郭紫彤、郭紫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取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生贵,郭仁,姚莲,郭紫彤,郭紫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闫生贵,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惠园小区14-1-301室。被执行人郭仁,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南洼自然村。被执行人姚莲,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南洼自然村。被执行人郭紫彤,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惠安堡镇移民新村。被执行人郭紫轩,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振远东街78-1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盐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6558元,并承担执行费898元,诉讼费1502元,共计689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闫生贵对该借款担保合同项目下的抵押物(郭永福名下房产证号:房权证西夏区字第20110214**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郭仁在银川市西夏区交通建设局有房屋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郭仁在银川市西夏区交通建设局房屋补偿款6895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志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