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2016)川0504刑初157号黄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4刑初15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11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8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独任审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绍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黄建乘坐刘某某驾驶的汽车来到泸州市江阳区骆某某的电信营业厅称欲购买手机。后被害人骆某某分别在江阳区分水岭电信营业厅、江阳区大山坪电信营业厅附近将一部白色小米4C手机和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交给被告人黄建。被告人黄建拿到手机后以自己身上没有带钱为由,让刘某某用车载其与骆某某到龙马潭区某小区找其舅舅拿钱。中午12时许,三人到达小区2号门口后,黄建让骆某某和刘某某在门口等他到小区内舅舅家借钱支付手机款。后被告人黄建独自进入小区,从该小区另一出口逃离。被害人骆某某在该小区等候被告人黄建两个小时后发现自己被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小米4C手机价值1400元,苹杲6手机价值4170元。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黄建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黄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11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8月1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012)江阳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龙马潭区公安分局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11.06龙马潭区红星南光路骆某某被诈骗案”情报分析、送货单、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陈某某、蒋某某的证言及陈刚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黄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建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建的刑期从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诈骗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焱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