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诉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王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82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单敏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鹏,该公司物业部长。被告王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诉被告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淑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