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毛开文与岳军、岳东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开文,岳军,岳东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080号原告毛开文,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杨帆,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岳军(亦被告岳东梅的委托代理人,父女关系,系特别授权),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岳东梅,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成都市一环路东。负责人赵猛。委托代理人胡玲玲,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开文与被告岳军、岳东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开文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开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开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