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3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凡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352号原告凡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凡某负担。代理审��员彭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鲁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