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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彩丽、张彩萍与被执行人张其明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彩丽,张彩萍,张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324号申请执行人张彩丽,女,1998年10月12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彩萍,女,2005年4月20日出生,德化县人。法定代理人赖宝月,女,1977年9月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张其明,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彩丽、张彩萍与被执行人张其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彩丽、张彩萍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4.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其明在德化县浔中镇东埔口百德畔山1号8幢203有房产(房产证号:201315**),本院(2015)德执字第2399号执行案件已裁定予以查封,但现暂不具备变现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东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