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2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成安与重庆秀山五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成安,重庆秀山五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22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成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秀山五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秀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敖朝生,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羲,该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黄成安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秀山五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成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胡翔代理审判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甄真 微信公众号“”